事故等级划分: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事故等级划分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http://www.gov.cn/zwgk/2007-04/19/content_588577.htm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http://www.cin.gov.cn/zcfg/jswj/gczl/200711/t20071115_133106.htm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机电百科(http://www.jidianbook.com/) 除非注明,文章均为机电百科整理发布,转载请注明本文地址: |
|手机版|小黑屋|
( 蜀ICP备13019440号 )
GMT+8, 2021-4-16 07:07 , Processed in 0.624992 second(s), 3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14-2016 www.jidianbook.com